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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调解

2018-12-04 18:21:59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3月 2日矛盾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类型:蒙城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蒙城县妇联审稿:京奇律师事务所检索主题词:婚姻家庭纠纷二、案例正文采集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情简介2017年2月,家住蒙城县小涧镇某村的黄某某一纸诉状,把妻子陈某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诉状称二人是经别人介绍,在经过短暂的接触后于1998年3月17日结婚,并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现在已经成年。黄某某认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陈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脾气特别暴躁,动辄无缘无故跟他吵闹,还经常对他实施家庭暴力。这次更是因为陈某某不仅自己打骂,还邀约娘家人一起出面殴打黄某某,并将其赶出家门。黄某某认为陈某某的行为给他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双方已经完全没有夫妻感情,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坚决要求离婚,并提供了自己被打伤的住院记录,伤情照片等。女方陈某某则认为黄某某所言并非事实,二人是通过充分的了解才组建了家庭,黄某某说陈某某脾气暴躁,动辄对他打骂都过于夸张,二人虽时有争吵,但都是小事,哪有不吵架的夫妻呢。而且作为女人怎么可能对男人实施家暴,认为男方黄某某过于夸大其词。今年春节前发生的事件完全是事出有因:两人发生争执后自己先挨了打,然后被娘家弟弟知道了,恼怒之下跑去将姐夫打了一顿,才导致了男方所说的殴打事件。此纠纷最让女方备受打击和伤害的是,男方黄某某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竟然又中途提交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因为他怀疑双方婚生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已经19岁了,作为父亲居然提出这样的质疑,这让陈某某和儿子都感到非常伤心和不能接受。男方黄某某还提出现在居住的房屋是自己个人婚前财产,该房屋是自己母亲生前所建,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让女方和孩子净身出户,不能平均分割。为此,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矛盾越来越激化!调解过程收到调解申请后,县妇联高度重视,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何律师、丁律师主持调解,开展调解工作。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黄某某和陈某某一言不合,就吵翻了天,在双方激烈争吵的混乱中,调解员迅速梳理案情,明确调解思路。先用温言软语安抚好二人的情绪,然后有针对性的引导对方倾诉。为了避免二人过于激动,调解员分别走访,单独约谈,经过多次走访,约谈,沟通,渐渐理清了思路,也明白了当事人现在的真实想法。男方黄某某现在已经是被这段婚姻折磨的身心俱疲,面子上挂不住,加之亲戚朋友一旁旁敲侧击的“pang闲锄,无论如何铁了心都要离婚。看来劝和的可能性不大,就算强行劝到一起,看两人的态度也是势如水火,生命不息,战斗不止。而且,通过对二人的多次走访约谈,也发现二人的脾气性格的确有较大差异,多年的婚姻生活中都是在相互迁就,互不包容,女方对男方“耳朵根软”,对家人的话偏听偏信也心灰意冷,强劝到一起以后还可能发生更大的悲剧。通过与女方多次推心置腹的交谈,规劝,普法,也让女方陈某某说出了心里话。陈某某也认为两个人已经完全没有感情了,原来还想为了孩子凑和着过,现在男方居然还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自己也伤透了心,而且孩子已经成年,这么多年的婚姻没有一点美好的回忆,整天打打闹闹,不如放自己也放过对方。了解到了二人的真实想法,调解员的思路豁然开朗。既然两人都同意离婚,现在的关键就是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男方坚持房屋是自己婚前财产,绝不让步,女方觉得自己嫁给他这么多年,为他生儿育女(备注:经亲子鉴定其子是黄某某的亲生儿子)到头来啥也没有也挺亏的,坚决要求平均分割房屋。调解员不辞辛苦,来回奔波,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法律的角度,人情的角度,多方面全方位分析利弊,终于让双方都做出了让步。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历经几个月后,最终纠纷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像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在调解员法理并用的劝解下,纠纷双方于9月中旬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一、同意离婚。二、坐落于某某社区的房屋(即将拆迁)系男方婚前财产,现仍归男方所有。如该处房屋政府拆迁,男方给女方60平方拆迁安置房。同时,调解员还针对双方婚生子因此次纠纷带来的心灵伤害给予了心理疏导,让孩子正确看待父母的离异。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案例点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的变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庭前调解方式解决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婚姻家庭纠纷的性质适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其次,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解决纠纷有促进作用。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求。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问题,通过调解的方式尽量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因为调解方式具有解决问题的广泛性、解决手段的灵活性等特殊的优势。调解破除了司法处理结果中你赢我输的对立,建立了双赢的格局,保留了双方的尊严,不仅纠纷易于解决,对未来关系的维持也留有了余地,这对于社区的和谐稳定无疑具有很好的作用。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妇联牵头的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此类案件时,往往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男方常年在外务工,女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因此给女方争取了合法的权益。